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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族学生</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link>
    <description>民族主义</description>
    <managingEditor>民族学生</managingEditor>
    <dc:creator>民族学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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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请依法认定灾区下落不明人员的失踪或死亡事实</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94273.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今天中午看一电视台播报的灾区有关新闻，其中播报灾区对待下落不明的人在进行登记，准备认定为失踪和死亡；并且说由于是特殊灾难事故，故应该特事特办，应该对下落不明的人准备认定为失踪和死亡；我觉得不妥。认定一个人是失踪或者死亡是件非常严肃和重要的事。在灾区现在的受难规模下，认定一个人是失踪或者死亡的决定是很容易作出的，但认定一个人是失踪或者死亡后而引起的后果是很多的，特别是一系列法律后果；例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我国对认定一个人下落不明的是失踪或者死亡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条件：“第二十条&amp;nbsp;&amp;nbsp;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amp;nbsp;&amp;nbsp;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amp;nbsp;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一)&amp;nbsp;&amp;nbsp;下落不明满四年的；&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二)&amp;nbsp;&amp;nbsp;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民法通则司法解释：&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２８．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amp;nbsp;&amp;nbsp; &lt;BR&gt;&lt;BR&gt;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mp;nbsp;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法律程序上认定一个人下落不明的是失踪或者死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amp;nbsp; &lt;BR&gt;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amp;nbsp; &lt;BR&gt;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amp;nbsp; &lt;BR&gt;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amp;nbsp; &lt;BR&gt;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amp;nbsp; &lt;BR&gt;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认定一个人下落不明的是失踪或者死亡，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真的是特事特办，我想那不良的后果可以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给某些人带来不便的。因此，请依法核实灾区下落不明人员为失踪或者死亡的认定。真要特事特办，那应该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否则，在无法律依据下，即使能够解决一时的问题，但带给以后的确是百倍或千倍因此事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lt;BR&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二, 24 六月 2008 13:45:31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94273.html</guid>
      <dc:date>2008-06-24T13:45:31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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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戏说中国男子足球队的“优良品质”</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88265.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中国男子足球队在外代表了中国男人，但看近20年中国男子足球队的表现，实在令我觉得难堪，说实话，我是一个20年前的准球迷，20年前之所以爱看中国男子足球队的球赛，是因为当时的中国男子足球队有一骨子的精神，是那种民族主义的精神；但我看20年后的中国男子足球队缺少的就是这种民族主义的精神，看的那个比赛真TMD让人着急，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在赛场上的比赛就TMD像是在梦游和练站桩功。（包括米卢带队打入世界杯的那届，也真丢中国人的脸）。中国男子足球队近20年之所以一年不如一年，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国男子足球队已经很淡薄民族主义的精神了，从上到下，整个中国男子足球队都满身子一股铜臭气，怎么可能踢好足球呢？再加上媒体不负责任的乱吵作和球迷的过分关爱，以至中国男子足球队变成如今的阿斗模样。现在把中国男子足球队近20年的“优良品质”罗列出来：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一、中国足协：就好像有一比，让一个打铁的铁匠非要他去放羊，而让放羊的去打铁。&amp;nbsp;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二、中国男子足球队的教练员：是个两面受气的包，上面不敢得罪，下面不敢伸手管理，是个练太极的低手。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三、中国男子足球队的足球意识：利益第一，个人吵作第二，球赛再之。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四、中国男子足球队的技战术：赵括领兵，只会纸上谈兵。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五、中国男子足球队的踢球高傲思想；放眼亚洲，我排第二，谁敢称第一。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六、中国男子足球队的比赛结果：每战必败，一年不如一年。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七、中国男子足球队的比赛精神：心存侥幸，不思进取。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八、中国男子足球队的实际能力：不是亚洲倒数第一，就是顺手最末。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九、&amp;nbsp;中国男子足球队队员之间的团结能力：&amp;nbsp;一盘散沙，帮派林立。都是国内大牌。劳资平什么服你管。窝里斗的狠。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十、中国男子足球队队员的球技：不如20年前的中国男子足球队队员容志行。在亚洲现可以排上三流球员行列。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十一、中国男子足球队的责任力：至少我在这20年没有看到哪个教练和队员承认过自己应该在某场球赛中承担责任。（也许有，只是我不知道）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现20&amp;nbsp;年中国男子足球队的”优良品质”真是数不胜数，根本原因就是利益做鬼，先在中国男子足球队不是重国奥或者国家队的问题，而是要从7-8岁的娃娃抓起，现在的上十岁的小球员已经深受近&amp;nbsp;20&amp;nbsp;年中国男子足球队的”优良品质”的感染，怎么抓其结果还是和现在一样的。救中国男子足球队的唯一方法就是重新用10年的时间培养一批球员，并且中国男子足球队所有的相关人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是一个民族主义者（其中至少有一半是极端民族主义者）。2、实行国家社会主义的管理模式。3、合理选择球员。只有这样，才能救中国男子足球队重新振作。 &lt;BR&gt;&lt;BR&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3 六月 2008 12:03:07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88265.html</guid>
      <dc:date>2008-06-23T12:03:07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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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汶川地震最应该赞美的人——志愿者</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79222.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xD;
&lt;P&gt;汶川地震已经过去一个月了，对于在地震后，国人表现出的民族精神，深深感动着每个人；国人在地震后的表现，也尽显中华民族的优良精髓。特别是要应该象那些一直默默无闻的支持灾区同胞的普通志愿者一样，以及关心和爱护受难的同胞为此默默的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的普通民众一样，为灾区受难的同胞和灾区重建尽自己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援助。因此，认为对在地震灾区进行救援的普通志愿者的事迹和默默的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的普通民众，应该大量播报和宣传。但现在新闻却大量充斥者播报和宣传赞美的却不是或者很少是那些去到灾区救灾的志愿者和在祖国各地默默做出贡献的普通民众。我认为全是这样不妥。我认为那些志愿者他们或她们才是地震救灾中的英雄（很可能连名字都没有留下）；但他们或她们是无愧志愿者这一光荣的称号的；他们或她们才是真正的英雄，他们或她们才是学习的榜样和宣传赞美的对象。他们或她们到灾区去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受难的同胞尽力去帮助灾区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没有任何理由&amp;nbsp;；也没有任何条件的去帮助灾区受难同胞。他们或她们都是自发去的，没有任何职务上的要求义务，也没有任何职责上的义务；因此，才显出他们或她们的行为的&amp;nbsp;伟大，他们或她们才是中国的民族精神体现；也是因为在灾区有大量这样无私贡献的志愿者，以及众多默默无闻支持灾区的普通民众，才为抗震救灾传出美名，也让世界各国重新认识了中华民族的伟大民族精神的精髓。向地震灾区那些没有职责和职务上要求的志愿者表示敬意！也向那些因职务和职责上去到灾区救援的人表示敬佩！也向所有默默无闻在祖国各地支持灾区的民众表示敬佩！汶川地震最应该宣传赞美的人——志愿者&lt;BR&gt;&lt;/P&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21 六月 2008 10:31:20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79222.html</guid>
      <dc:date>2008-06-21T10:31:20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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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中国和印度存在发生战争的因素之一水源问题</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79210.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对于喜马拉雅山和青藏高原的雅鲁藏布江的水源来说，是中印两国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水源问题可能引发中印矛盾，这使水成为中印两国国家安全考量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水源发生的战争是有的；其中以中东战争为最典型。阿以之间爆发的五次中东战争几乎都与水资源密切相关，。以色列在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了约旦河改道计划，其目的是掠夺约旦河的大部分水资源，因而引起了约旦河流域其他国家的反对。阿拉伯国家也针峰相对地提出了约旦河改道计划，以此来抵消以色列的改道计划造成的损失。以色列当然不甘心束手待缚，曾在1965年派突出队破坏阿拉伯国家的河水改道工程，成为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的前奏。其后以色列占领了大片阿拉伯领土，并宣布那里的水资源为"战略资源"。据统计，目前加沙和约旦河西岸80%以上的水资源被以色列霸占。在以色列占领下的叙利亚&amp;nbsp;戈兰高地水资源丰富，数条河流注入太巴列湖，因而占领下的戈兰高地被称为以色列的水库。以色列40%的用水靠太巴列湖水源。再观印度，其境内的大河都基本发源于中国的青藏高原的喜马拉雅山；中国境内的雅鲁藏布江（在印度境内称为布拉马普特拉河）和狮泉河（发源于中国西藏高原的冈底斯山冈仁波齐峰北坡的狮泉河印度称为印度河），如果一旦中国在上述河流上游因国家需要进行的有关水利或者水源设施建设，必将引起印度不安。因此，今后中国和印度存在发生战争的因素之一水源问题。是需要一个长期考虑的战略问题。 &lt;BR&gt;&lt;BR&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21 六月 2008 10:27:40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79210.html</guid>
      <dc:date>2008-06-21T10:27:40Z</dc:date>
    </item>
    <item>
      <title>国航拒载王姬儿子是合理合法的</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79208.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在新浪作客，“王姬表示自己的母亲和儿子多次搭乘班机往返与洛杉矶和北京之间，航空公司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制度称残疾人不能搭乘飞机，13岁的儿子本来就不同于常人，在飞机上难免好动，新奇，对于机长在声明中称是因为儿子精神不正常而勒令其下机的行为表示不解，自己儿子并不是精神不正常，对于先天智障的孩子，机组人员并没有做任何照顾的举动，而是勒令他和老母亲下机，这本身就是不人性化的事情。“残奥会马上也要在北京召开，我不知道我们的航空公司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那些运动员，难道就是像现在这样把我的儿子和200多名旅客对立起来吗？”对于网友的质疑，王姬表示现在压力很大，自己儿子在飞机上跑来跑去被当成了行为不端，儿子和老母亲甚至被怀疑持有非法武器，现在只想要对方一个公平的回应。”以上可以证明如下事实：1、13岁的儿子本来就不同于常人，先天智障。2、自己儿子在飞机上跑来跑去3、王姬自己的母亲和其子同时乘机。4、王姬的母亲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 &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下面在看国航拒载依据的法律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amp;nbsp;：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二）旅客的，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amp;nbsp;”和国航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制定的 &lt;BR&gt;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旅客被拒绝进行空中旅行的相关规定”： &lt;BR&gt;　　(1)&amp;nbsp;如果某位旅客处于或属于下列状态或情况，将被拒绝登机： &lt;BR&gt;　　A.&amp;nbsp;被怀疑处在酒精和药物的作用影响下； &lt;BR&gt;　　B.&amp;nbsp;行为不端； &lt;BR&gt;　　C.&amp;nbsp;拒不服从授权的公司职员的指挥； &lt;BR&gt;　　D.&amp;nbsp;有精神不正常的表现； &lt;BR&gt;　　E.&amp;nbsp;已知或被怀疑持有非法武 &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规章、规定的具体规定，在王姬的儿子确实是有智障，同时存在在机舱无故反复走动，陪同人无力成功监督，则国航拒载是合法有理的。但国航的服务的确象王姬说的，缺少人性化。但不能因为缺少人性化，就一味的批评国航是没有道理的。国航在拒载中有错吗？有。但不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错；只是僵硬服务不合适宜造成的错。不过此事倒是可以提醒国航提高服务质量。(仅就法律角度谈拒载）&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21 六月 2008 10:26:46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6/2879208.html</guid>
      <dc:date>2008-06-21T10:26:46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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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客观评叙“唐门案十个天问”之二</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74.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我看了江华县公布的八份材料，对楼主杨律师代理的案件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照之下。至少下列事情是很清楚的和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1、的确是在宾馆于2007。4。22日6时死亡。2、死者身上的痕迹不能排除是尸斑和擦伤，死者不能排除是自杀。3、要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是死者家属同年4。23日提出来的，现在认为对自己要求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有异议。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时间是同年4。24。法医鉴定报告结论是5。10作出。5、尸体是在同年4。26日未经家属同意强行火化的。6、同年4。27日家属提出有国土局办理丧事。7。同年4。30 日家属同民政局达成善后协议，并领取120000元经济帮助款及家属工作安置。8、家属及代理律师还未取得现场勘察记录和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lt;BR&gt;依据所学法律和其他相关知识，更加确定对杨律师的法律反对观点。楼主杨律师现在代理的案件不仅有相关单位的不配合，也有死者家属的无意疏忽造成的不必要的难题（包括法律难题），而且对此类案件没有相应的人或者单位提供各类支持，空有一腔热情，有劲没有办法使。的确面对困难的勇气可嘉，精神值得学生学习。只是希望楼主不必粉身碎骨。也希望有关单位能配合，依法解决。只是不必采取较极端的方式处理罢了。&lt;BR&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6 五月 2008 13:20:01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74.html</guid>
      <dc:date>2008-05-26T13:20:01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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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客观评叙“唐门案十个天问”之 一</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6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说实话，本来不想评叙的，但看了新浪部分网友的言论后，觉得他们都很有正义感，痛恨不公正，但观点的确不够冷静。故此，把相关法律言论评议整合后列出来，希望能让网友明白某些疑问：&lt;BR&gt;&lt;BR&gt;第一问：江华县纪委在唐家波于2007年4月22日早晨6时（？）在江华宾馆2107房的卫生间以“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而“自缢”死亡以后，是否应当保留现场、是否应当通知其家属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其家属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才在江华殡仪馆看到唐家波的尸体）？&lt;BR&gt;我很关注杨律师的案件。对此问我的理解是：现场勘察是法律规定的公检法的法律职责。是依法进行的。而且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干涉的。作出的现场勘察笔录只需要实际现场勘察人签字。连现场的其他有关人员都不能在笔录上签字。家属能干涉现场勘察吗？根本不能。&lt;BR&gt;第二问：江华县有关部门于2007年4月26日在司法鉴定没有出来（司法鉴定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在唐家波的家属不同意火化、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以“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尸体不能再长期存放下去，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强制火化预案”（江华县李祥红县长语言），于2007年4月26日下午4时30分强行将唐家波的尸体火化！江华县有关部门强行将唐家波的尸体火化的行为是否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其责任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lt;BR&gt;确实存在可能有违法律的尊严事实。但仅此而已。无法找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理。能怎么处理。在相关法律火化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就是强行火化了，你能说清违反了什么法律吗？我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在依法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家属不同意而强行火化是违法的。这点也是网友很愤怒的地方，明明知道什么地方不对，就是无法解决。但楼主是律师。&lt;BR&gt;第三问：湖南省纪委于2008年4月18日对媒体答问、其工作人员对媒体发表讲话，认定唐家波为“自杀死亡”。其行为是否有党纪国法作为依据？是否超出其职权范&lt;BR&gt;双规是纪委的职责范围，如果对一个还未定性是罪犯的人，在双规阶段就由公检法某个机关出面发表讲话，我认为不妥。由纪委则更好。这也属于纪委的职责。公检法应该无权干涉。楼主认为呢？&lt;BR&gt;&lt;BR&gt;对楼主杨律师的四、五、九问题，是支持的，如有疑问，是应该提出鉴定的。也应该取得相关案件证据&lt;BR&gt;&lt;BR&gt;第六问：江华县检察院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否应当将2007年４月22日唐家波死亡现场勘察记录和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这两份关键原始证据作为送鉴材料送交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lt;BR&gt;&lt;BR&gt;应该已经送往。这是鉴定是必须参考的依据。我想鉴定机关应该留有复印件。&lt;BR&gt;&lt;BR&gt;对于杨律师的第七。八问，我前面已经解释回答，我是反对杨律师观点的。认为相关机构在用语和程序上都没有错。《摘抄杨律师观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该鉴定结论为纯粹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没有就唐家波之死属于“自杀”或“他杀”作出鉴定结论。》&lt;BR&gt;对于此点，应该可以理解为：在鉴定机关没有亲眼看到死者自杀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鉴定是合理合法的。你不可能要求鉴定机关作出死者自己上吊自杀的，因为鉴定机关没有亲眼看到。如果鉴定机关作出了自杀的鉴定结论，那么，你会问鉴定机关，你又没有亲眼看到自杀，凭什么作出有自杀的鉴定，因此，鉴定机关只会作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结论 &lt;BR&gt;&lt;BR&gt;〈〈江华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的委托事由为“鉴定唐家波之死因”。该委托事由没有明确要求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家波“自杀”或“他杀”之“死因”进行鉴定；〉〉（摘抄）&lt;BR&gt;&lt;BR&gt;&lt;BR&gt;&lt;BR&gt;对于此点，委托单位是不可能要求鉴定机关就是自杀和他杀作出鉴定的。那不就是明摆着告诉鉴定单位吗？那引起的疑问更多更大。我也认为这不是什么疑点。认为是合理合法的。&lt;BR&gt;〈〈由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的案情摘要“据介绍，唐家波，男，44岁，在宾馆洗手间内死亡。据现场调查反映，死者系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没有引用2007年4月22日的江华县公安局的唐家波死亡现场勘察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的资料，故该司法鉴定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暇疵；〉〉（摘抄）&lt;BR&gt;&lt;BR&gt;&lt;BR&gt;&lt;BR&gt;我也不认为楼主的观点正确。鉴定机关是独立自主的一个单位，即按照自己核实的实际事实作出鉴定，因此，鉴定机关只少量参考案情摘要是正确的和合理的。如果全面或者大量搬照和参照江华县公安局的唐家波死亡现场勘察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的资料是不是有照搬的嫌疑，那要鉴定机关做什么？干脆就用江华县公安局的唐家波死亡现场勘察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的资料不是更好更简单吗？ &lt;BR&gt;&lt;BR&gt;第十问。那是杨律师个人的问题。我支持杨律师的精神。&lt;BR&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6 五月 2008 13:17:55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69.html</guid>
      <dc:date>2008-05-26T13:17:55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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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李登辉的前车之鉴——再议警惕马英九</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57.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我在四月20日曾经写过一篇“李登辉的前车之鉴”——警惕马英九的文章；之所以要写是因为，马英九在政治上故意给大陆和台湾地区同胞一个不明的立场，那就是他说的现阶段不统不独。但四月28日，马英九领导的执政团队，却宣布将起用台独大老李登辉的门生赖幸媛为主管大陆政策的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赖幸媛是李登辉的得意门生，是个强硬的台独分子，主张政策对大陆要强硬。因此，这表明马英九在主政后，在经济上主张和大陆融和，在政策上主张经济和政治分开，已有台独思想萌芽的状况。看到现在新闻舆论都在播报马英九即将担任中国台湾地区领导人，有些大陆的新闻舆论和台湾地区的新闻舆论一样在言论上支持马英九；以及国民党名誉主席连战的大陆之行，也是好感连连。我认为都不妥。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保持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现在更应该警惕马英九的执政路线。我上篇文章说了，马英九比起陈水扁的台独来说，是可以赢得大陆民众对马英九有好感些；现阶段应该仅仅就停留在此就可。用一句新闻发言人针对陈水扁台独说的非常精辟的话“观其行，听其言”。马英九的国民党现在之所以能战胜陈水扁的民进党，不是马英九所在的国民党的政治方针以及宣传上如何好，而是因为陈水扁和民进党把中国台湾地区的经济搞得一团糟；台湾地区的民众是因为此才选择的国民党及其马英九。换句话说，马英九胜利不是因为陈水扁的政治路线原因，而是经济原因。（民进党的台独政治言论在台湾地区是有一定市场的）在政治宣传上国民党的宣传机器根本不如民进党，这点大陆民众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现在马英九就开始计划台湾地区和大陆的经贸往来和直航的问题，已实现对中国台湾地区民众的许下经济承诺，对马英九的有些行为，我们是应该感到赞许；但对马英九今后的政治走向，我们应该警惕。其原因就在于有李登辉的前车之鉴。李登辉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未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时和90年代初期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起言论也曾引起大陆的好感，李登辉当时声称是自己是国民党领导人蒋经国的衣钵传人，坚持一个中国论；李登辉在上述时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还未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地位上做稳。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李登辉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位置做稳后，马上脱下了一个中国论的面具，开始走台独的路线。先是解禁民进党，然后允许民进党成员流落在外的回到中国台湾地区，进而承认民进党为合法政党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来干脆脱离国民党，加入了民进党的台独阵营。民进党的一步步壮大，是离不开李登辉的作用的。因此，我们应该对于马英九担任中国台湾地区的领导人持“观起行，听其言”的态度，现阶段不支持，不反对。保持警惕。现阶段，马英九采取的一些和大陆经济进行融和的措施，就是想把台湾地区的经济搞好，说简单点，就是去填陈水扁之前把台湾地区的经济挖的一个深坑；等把经济这个深坑填平了，马英九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位置也做稳了；好在政治上在按自己的方向走。因此，台独分子赖幸媛任命主管对大陆政策事务，是一个不好的信号。警惕马英九！&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6 五月 2008 13:12:40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57.html</guid>
      <dc:date>2008-05-26T13:12:40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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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请媒体放过地震灾区受到惨痛伤害的孩子和成年人</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42.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xD;
&lt;P&gt;一直在关注地震灾区的灾民的各方面情况，也很赞同地震刚开始是的媒体和其新闻工作者的表现。在此，对你们的前段时间的工作表示敬意。但对有些媒体近阶段的电视直播和报子对地震灾区受到惨痛伤害的孩子和成年人就灾害的经过大量反复采访，我认为不好。媒体的目的不外乎是想为灾民的惨痛表达自己和全国民众对受灾地区的灾民的关心，并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但这样不仅一次次重心勾起那揪心的惨状，也加重了地震灾区受到惨痛伤害的孩子和成年人的心里负担；地震灾区受到惨痛伤害的孩子和成年人他们现在需要的是在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通过自身群体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的安慰，来慢慢抚平身体和心灵的伤痛。媒体现在要做的应该还是报道民众的救灾事迹，只是把地震灾区受到惨痛伤害的孩子和成年人的伤痛留给那些专业的人员去做。不是现在号召“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灾区和灾民最大的贡献吗？”为地震灾区受到惨痛伤害的孩子和成年人治疗伤痛尽自己的职责就是最好的关怀办法。&lt;BR&gt;&lt;/P&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6 五月 2008 13:09:3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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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李登辉的前车之鉴——再议警惕马英九</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28.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xD;
&lt;P&gt;我在四月20日曾经写过一篇“李登辉的前车之鉴”——警惕马英九的文章；之所以要写是因为，马英九在政治上故意给大陆和台湾地区同胞一个不明的立场，那就是他说的现阶段不统不独。但四月28日，马英九领导的执政团队，却宣布将起用台独大老李登辉的门生赖幸媛为主管大陆政策的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赖幸媛是李登辉的得意门生，是个强硬的台独分子，主张政策对大陆要强硬。因此，这表明马英九在主政后，在经济上主张和大陆融和，在政策上主张经济和政治分开，已有台独思想萌芽的状况。看到现在新闻舆论都在播报马英九即将担任中国台湾地区领导人，有些大陆的新闻舆论和台湾地区的新闻舆论一样在言论上支持马英九；以及国民党名誉主席连战的大陆之行，也是好感连连。我认为都不妥。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保持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现在更应该警惕马英九的执政路线。我上篇文章说了，马英九比起陈水扁的台独来说，是可以赢得大陆民众对马英九有好感些；现阶段应该仅仅就停留在此就可。用一句新闻发言人针对陈水扁台独说的非常精辟的话“观其行，听其言”。马英九的国民党现在之所以能战胜陈水扁的民进党，不是马英九所在的国民党的政治方针以及宣传上如何好，而是因为陈水扁和民进党把中国台湾地区的经济搞得一团糟；台湾地区的民众是因为此才选择的国民党及其马英九。换句话说，马英九胜利不是因为陈水扁的政治路线原因，而是经济原因。（民进党的台独政治言论在台湾地区是有一定市场的）在政治宣传上国民党的宣传机器根本不如民进党，这点大陆民众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现在马英九就开始计划台湾地区和大陆的经贸往来和直航的问题，已实现对中国台湾地区民众的许下经济承诺，对马英九的有些行为，我们是应该感到赞许；但对马英九今后的政治走向，我们应该警惕。其原因就在于有李登辉的前车之鉴。李登辉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未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时和90年代初期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起言论也曾引起大陆的好感，李登辉当时声称是自己是国民党领导人蒋经国的衣钵传人，坚持一个中国论；李登辉在上述时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还未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地位上做稳。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李登辉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位置做稳后，马上脱下了一个中国论的面具，开始走台独的路线。先是解禁民进党，然后允许民进党成员流落在外的回到中国台湾地区，进而承认民进党为合法政党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来干脆脱离国民党，加入了民进党的台独阵营。民进党的一步步壮大，是离不开李登辉的作用的。因此，我们应该对于马英九担任中国台湾地区的领导人持“观起行，听其言”的态度，现阶段不支持，不反对。保持警惕。现阶段，马英九采取的一些和大陆经济进行融和的措施，就是想把台湾地区的经济搞好，说简单点，就是去填陈水扁之前把台湾地区的经济挖的一个深坑；等把经济这个深坑填平了，马英九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位置也做稳了；好在政治上在按自己的方向走。因此，台独分子赖幸媛任命主管对大陆政策事务，是一个不好的信号。警惕马英九！&lt;BR&gt;&lt;/P&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26 五月 2008 13:06:3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504/139276/200805/2678328.html</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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