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罗国际美发万元理发费案件的法律分析
2008-05-09 22:04:42.0

郑州保罗国际美发万元理发费案件一经发生,就在全国各大报纸和网络引发一片指责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的浪潮。连中央电视台也播出了。现在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叶姓店主被郑州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和诈骗罪刑事拘留。对于郑州保罗国际美发万元理发费案件,刚听说时,俺也是很气愤;在郑州目前的平均社会消费水平下,尽然两个女中专生剪一次头发要12000元,当然会在郑州,乃至全国引起轩然大波。郑州工商局和物价局给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定的是价格欺诈;郑州税务局经核实证据,认定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偷税15万元;郑州公安局根据现有证据以涉嫌偷税罪和诈骗罪刑事拘留了 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现在俺仔细想了想,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的万元理发费确实令人气愤,但俺是学法律的,对于法律俺是很严肃和认真的;认为郑州保罗国际美发万元理发费案件气愤归气愤,但要依法给于惩罚;因此。俺认为:郑州公安局给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定偷税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俺支持;但对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俺有异议;认为定性不准。郑州公安局认定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有欺骗顾客的事实,属于诈骗行为;为此,认定涉嫌诈骗罪。俺认为与事实不符合。理由如下:‘诈骗罪必须符合下列特征:1、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纵观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的行为有非法的目的,但属于民事上的以价格欺诈的方法为目的;而不是刑法上的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方式为目的。至少在现有证据的应证下,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是在两中专生主动要求理发,但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是在使用真实的相应各种理发产品,在价格上以变相价格欺诈的方式推销其美发产品,而达到美发价格暴利;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的这种非法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价格欺诈;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总上所叙,为此俺认为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的这种非法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价格欺诈,不是属于刑事上的诈骗行为。但如果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负责人叶某的如果成在,在郑州保罗国际美发万元理发费案件发生后,为了非法占有还未消费完郑州保罗国际美发店发行的美发卡剩余余款,而采取携款逃跑的行为。则可以构成诈骗罪。气愤归气愤,但法律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大家都很气愤,而随意运用刑法处理不应当处理的行为。个人观点。虚心接受反驳。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2008-05-11 08:43:13.0
对!我支持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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